叶德春律师亲办案例
未成年人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例
来源:叶德春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10
浏览量:3222

关于余某某涉嫌盗窃案的辩护意见



尊敬的公诉人:

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太湖县法援中心的指派,并征得余某某及其亲属余﹡﹡的同意,安排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,经审阅案卷,辩护人基本了解了案情,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

辩护人对《起诉意见书》认定余某某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,但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属于最高两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一款(一)项规定的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”,结合其他“数额微小”、“认罪悔罪”、“退赃退赔”等情节,可认定为“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”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
经对余某某家庭成员结构情况以及成长经历的调查后,辩护人认为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从小就缺少关爱和有效的管教,从而交友不慎误入歧途,如果加强管教,完全可以将其培养成有用之人。现其村委会已督促其父母,要求他们亲自管教,他父母也已接受了村委会的督促,把余某某带在了身边打工。所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六条规定的“具备监护、帮教条件”,应当对其宣告缓刑。

综合上述情节,辩护人恳请你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做出对余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。

此致

太湖县人民检察院

辩护人:

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

叶 德 春

201456

附:1、辩护人对余﹡﹡的《询问笔录》;

2、太湖县﹡﹡某某村委会出具的《余﹡﹡家庭情况介绍》。



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

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

太检附不诉(20141

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余某某,男,日出生,出生地安徽省太湖县,居民身份证号码:12345,汉族,小学文化,农民,住太湖县﹡﹡乡某某村某某组00号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,于201392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法定代理人:余﹡﹡,男,岁,农民,住太湖县﹡﹡乡某某村某某组00号。

辩护人:叶德春,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,于20147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……

本院认为,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,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,符合起诉条件,但有悔罪表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余某某附条件不起诉。考验期为6个月,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。

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余某某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。在考验期内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,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,提起公诉。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,考验期满的,本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本决定由异议,可以向本院提出,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。

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
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

20147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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